1、定义不同: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多用股权,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多用股份。
股权通常指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而股份则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可以计量的股票数。
股份的特点: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
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5、同样是承担责任,两者的限定分别为出资额和股份。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章和第五章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在《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和第五章中,无任何“股权”字样,即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权”一说。
6、股权和股份转让并不一样。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存在等额划分问题。加之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公司性质不同,因而出资转让的程序也不一样。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与转让股权不同,转让股份并不需要征得股东会的同意。
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实务操作中,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上讨论股东的股权转让事项。
7、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8、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9、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10、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